欧洲人的离婚问题
二战结束后,许多从战场上返回的士兵发现,重逢所带来的不幸要比他们预期的更多,但当时欧洲主要国家的法律都实行的是"有过错离婚"的限制离婚主义。因此,分居成了解决婚姻关系破裂的非正式手段。
在意大利,成千上万个丈夫在无法与他们的妻子履行正式的离婚手续时与其他女人同居,但社会却强烈反对妻子做同样的事,这是绝对不平等的。
鉴于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实际变化,从60年代起,欧洲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立法也出现了新变化,从"有过错"而批准离婚向"无过错"也可以批准离婚转变,从追究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转向不追究责任,主要以婚姻关系破裂的实际状况作为判定离婚的根据。
英国1969年公布的《离婚改革法》以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和一定期限的分居作根据,承认离婚既可归因于一方的缘由,也可出自双方的缘由,既可能当事人有过失,也可能当事人双方均无过失。
法国1975年制定的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而毋须提供说明。在丹麦和瑞典,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这种离婚制度了。
从此,欧洲国家的法律不仅给予离婚以更大的自由,而且简化了离婚的手续,同时也减少了离婚所需费用。
离婚后交付赡养费的情况也由过去的男方支付而改为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来决定父母哪一方支付,因为在很多家庭中男女双方都参加工作,挣有薪水,有的妇女比丈夫挣得还多。
离婚自由主义使得离婚率在欧洲国家持续上升,从1960年至1980年,法国的离婚率增长了3倍,在80年代初,法国每年有8万多对夫妇离婚,到了80年代末离婚对数突破了10万。
瑞典的离婚率更是高得惊人,曾一度超过了50%。1982年瑞典全国登记结婚的有37000多对,而同年离婚的达20000对。离婚率达54%。瑞典夫妻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平均不到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