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火葬制度

我国古代的火葬制度

我国远在先秦已有火葬记载。《墨子》:“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荀子》:“氐羌之虏,不忧其系累也,而忧其不焚也。”

汉以后,史籍对火葬的记载更多。《旧唐书、突厥上》:“颉利八年卒,从其俗礼,焚尸于灞水之东。”《新五代史》:“(晋)太后寝疾,谓帝曰:我死焚其骨送范阳佛寺,无使我为虏地鬼也。”

宋元时期各地广泛实行火葬。《东都事略》:“近代以来,尊用夷法,率多火葬。”《宋史》:“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马可波罗游记》中也记载着“唐古忒州”、“汗八里城”、“强格路”、“中定府”、“临州城”、“行在城”等都有火葬之俗。

元典章记载:“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以柴薪之上,以火焚之。”

但明清以后,朝廷对火葬禁止很严,使火葬渐趋衰微。

封建统治阶级反对火葬的依据是封建的伦理道德,儒家主张厚葬。他们攻击火葬制度说:“举其尸而舁之火,天下惨虐之极,无复人道。”也有的说:“焚其亲者,以不孝罪之。”他们把火葬看成“大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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