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之间的互相尊重原则

主权国家之间的互相尊重原则

孔子曰:礼者,敬人也。国家之间互相尊重,既是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又一项基本准则,也是现代国际礼仪的另一重要的基本原则。

这项原则体现在国际交往中,就是主权国家之间要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互相尊重对方的国格、人格;互相尊重对方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以及风俗习惯等。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尊严应受到尊重

这里说的“国家尊严”一词虽然比较抽象,但在具体的国际礼仪活动中却有严格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元首、国旗、国徽等国家主权的代表或象征,不但不应当受到轻视或侮辱(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而且应当表现出应有的尊敬。

在国际礼仪活动中,对于所有国家的国家元首必须一视同仁,按照国际惯例给予最高的礼仪上的尊荣和特权,不应该因国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一切正式场合,如果遇到升国旗、奏国歌时,都应当肃穆致敬。当然,作为国家代表和象征的国家元首,在享有礼仪上的尊荣和特权的同时,更应该成为礼仪的表率。

二、国家的外交代表应受到尊重

外交人员是国家的代表,他们代表自己的国家同东道国政府打交道。因此,对外交代表本人的尊重,实际上就是对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根据1961年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一个国家的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

这些规定不仅是传统的习惯做法,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更是国际礼仪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不但是工作上的需要,而且也是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体现。所以,东道国应严格遵守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派遣国的外交人员。

但是,外交人员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受到尊重的同时,更应当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而不可滥用外交特权。

三、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

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是各国人民自己的选择,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他国改变自己的社会制度,或者因为社会制度的不同而在国际交往场合予以礼仪上的任何歧视。不管是到别的国家,还是在自己的国家,对待他国的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都是要给予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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