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往中的真诚守信原则(2)
也就是说,“诚”与“信”是相通的品德,信守承诺是真诚的外在表现形式,“诚”与“信”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讲究信义是一个人应有的品德和处世立足之本。当然,讲究信义更是一个国家、民族和组织的美德和他们在人类社会立足的根本,也是国际社会成员应该遵守的国际法的准则和国际礼仪的基本原则。
信守诺言、遵守条约是一个比较古老的、一直为国际社会成员所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国际社会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机关可以强迫其成员履行自己的承诺,如果不强调信守诺言、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可能存在正常的国际关系,国际社会秩序就会遭到破坏,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如果不信守自己的诺言和约定,背信弃义、言行不一、出尔反尔不仅是一种无“礼”的表现,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后果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同时,像这样一个没有信义的国家,在国际社会很难有真正的朋友,也很难在国际社会立足。
因此,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对外交往中,只有做到言而有信、一诺千金才是国际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成员,才能赢得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尊重。对于个人来讲,在人际交往特别是在涉外活动中,必须要坚持真诚守信的原则,对自己承诺的事情必须负责履约。在向他人作出承诺之前,必须三思而行、量力而行,一旦作出了承诺,就一定要尽可能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