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盐籍制度(灶籍制度)
灶籍制度,简称盐籍制度,即国家为保证盐业生产,规定由特定之户制盐的一种户役管理制度。
这种制度始于唐肃宗之时,发展于宋元,完善于明朝初年,解体于明万历以后,崩溃于清乾隆年间。
为保证国家盐税有稳定的来源,唐肃宗时第五琦实行变法,决定以特定之人制盐,这就是灶户,或称为亭户、盐户。规定“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从此制盐成为亭户的专业,非其类而制盐,即以私盐论之,“故欲从事制盐必先入盐籍”。
宋元时期,户有盐丁,每岁制办定额的盐,由政府给米或钱作为工本为酬劳,国家统一收盐,制盐成为盐民对国家特定的义务。
明初开始签补盐场附近民户充当灶丁。两淮运司所属各场灶户,都是淮、扬两府各州县民内签充的。此外明政府迁徙顽民、罪犯到盐场煎盐,这种签充民户、罪犯、顽民发往盐场煎盐的做法,历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宣德五朝而不改。
为维持海盐的产额,明王朝进一步加强对灶户的管理,将“此等灶户在黄册户籍上注明著为灶籍,世代相承不得轻易变更”。因故乔迁、附籍外地乃至老疾致仕,也必须发回原籍。因此各场灶户均有一定的额数,两淮三十场额设“灶丁三万五千二百六十六丁”。时境内盐场灶丁大约13000人左右。灶民除免除差役之外,国家统一拨给盘铁、荡地,亭场每煎盐一引,官给工本为酬。
由于地方官员经常破坏优免差役之例,贫灶不堪其苦,逃亡不绝。早在弘治年间,两淮三十场逃亡人数,“大约计之,不下万数”。政府虽一再以各种方法逼督灶丁上场生产,并惩办逃亡者。然而却无法阻止灶户流亡,以致嘉靖年间,两淮三十场灶丁,“逃亡过半”。
明清之际,天下动乱,灶户流亡更多。清政府为恢复盐产,必须“清查灶籍,俾归场供煎”,因此屡次下令将逃亡卖身的灶户革出,遣回盐场煎办盐课,试图严格执行强制劳役的世袭灶户制度。
随着盐商资本控制盐场,盐商自行买置亭灶,招丁煎煮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明史》规定“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灶户多有脱离灶籍为民者。乾隆三十七年(1772),规定“灶户之编审造册,正式永远停止,所有实在滋生人丁数目,一概归原籍州县汇人民数案内开报”,从此,灶户与民户根本无异,灶籍制度正式崩溃。
制盐在法律与实际上均不再是义务,而是一种自由职业。灶籍制的存废,从一个侧面显示了海盐业发展历程中政府对盐场灶丁从强制到放任自由的过程管理,也揭示了灶户向农户转化的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