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民间家产继承方式的四种类型
在旧时代,家产对于家族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家产的继承集中表现在“分家”的习俗中。总结起来,我国民间的家产的继承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
1、长子或以长子为主要继承人
即把长子放在家族继承的首位,赋予他支配财产的优先权,非特殊情况,家长或长辈是不会另择主要继承人的。
家天下的帝王世系的继承,正是由这种继承形式发展而来的。皇帝纵有百子千孙,立长子为王是天经地义的,否则会遭到朝政非议,甚至导致天下大乱。
2、幼子或以幼子为主要继承人
这种类型的特点,往往是因为幼子最后负责老人的赡养而留在老人身边,而长子等其他兄弟在家长主持下早已从大家庭中分居出户了,继承时只分得少部分财产,主要财产留给幼子继承,直至幼子为老人养老送终。
3、家族成员平均分家
即不管长幼平均分配财产。
我国当代,在家产分配上不少家族仍沿用此俗,即平均分家。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和发展,在家产的继承与分配上出现了一些新形式,如:少部分留给子女,大部分捐给国家,家产外移,另做处理;家庭协商,和睦分配。
4、女儿或女儿和女婿继承
这种类型多是因为家无男丁,或男从妻居,或女婿入赘,是一种古老的母系氏族继承的残余。
家产的继承与分配是十分复杂的。除上述四种类型外,还有遗嘱继承类型,即遵从财产原所有者的意愿进行财产分配,其中包括内外往来债务的清偿或转移、授权等。
在继承和分配家产方面,家族、亲族之间有处理得比较圆满的,也有纠纷复杂,甚至发生激烈争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