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几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简介
在婚姻构成形式上呈多样性,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民族的不同,也就展现出各种不同的特征。
(1)掠夺婚
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野蛮强制婚姻形式,这种形式在许多氏族生活中由习俗转为遗风。
我国景颇族的婚俗中有“拉婚”偷婚”“抢婚”等,都是古代掠夺婚的遗俗形式。他们在抢婚前举行占卜仪式,选中男女双方村落负责主持抢婚的人,劫夺妻子成了主要的求婚方式。
这种抢婚要经女方家里同意才能进行。
(2)服役婚
这是一种古老的婚姻形式。它是以男子到女方家服劳役为条件的一种婚姻形式,这种劳役是男方家为女方家失去一个女劳力的先期补偿。
新中国成立前,拉祜族有男子到妻家“上门”十五年的俗制,上门时男方要带好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及家禽家畜。十五年满,再带妻子儿女回到男方家庭。
这种婚俗是夫从妻居的一种式样。如果男子继承了女家的财产,便转入赘婚了。
(3)交换婚
这种婚姻是氏族外婚的一种古俗。即两个氏族的男方经协议,互相交换各自姐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
这种形式看似是完全对等的。它表现在姑表婚的两代人的交换上是姑先出嫁,姑生女后换回到舅家为媳,这种婚姻一般是双方家庭都比较困难,对等互换可免除一笔财物礼金等。另一方面双方亲上加亲,密切了亲戚关系,可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4)招夫养子
即因丈夫患重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抚养妻室儿女及老人,家境十分贫困,只得依靠另招一夫来担负全家生活重担。这种两夫一妻的婚俗,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尚有残留。
随着公有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扶贫政策的推行、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对特困户的救济等,这种招夫养子的形式也将随之消逝。至于夫亡,招夫养子那是合理合法的。
(5)典妻婚
是旧时代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它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作为临时妻子为特点,其目的是“租妻得子”。原因是男方已婚无子,家财富足,需要子嗣传宗接代,而女方家境困难,丈夫难以维持生计,被迫将妻子典当给他人作短期妻子,男方付一定租金,到时将妻归还其原男方。
这种典妻婚是社会黑暗、经济剥削所造成的一种社会悲剧,也是一种恶俗。我国元代盛行,晚清沿袭,新中国成立后得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