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的任用方式与考核制度
一、清朝官员的任用方式
清朝官吏的任用方式有以下几种
1、暑职:初次任官两年或三年后,考核称职者会被朝廷再次授以实权。
2、兼职:即一官兼任多个职位,比如,大学士兼礼部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中。
3、护理:一人同时集一个较低的官职和较高的官职于一身的称为护理。
4、加衔:在自己原本官职的基础上被追加品级稍高的官衔,如以道员加布政使衔。
5、额外任用:皇帝特殊的优遇,如在康熙五十七年(1718),徐元梦翻译成绩优异,皇帝特别授他额外内阁侍读学士的职位。革职留任:一个官员虽然被革职了,但依然留任处理原来职位的主要事物。
二、清朝官员的考核制度
在整个的官僚体制中,考核制度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一般情况下,地方官的考核称为“大计”,每三年举行一次。京官的考核叫“京察”,主要根据京官的政绩情况,决定其去留和奖惩。
三、清朝的“回避制度”和“连坐制度”
清政府既需要借助汉族官吏的才力进行统治,又害怕他们结成势力集团与满族亲贵对抗,因此在任用汉族人的同时又对汉族人加以防范,在任用制度之外建立“回避制度”和“连坐制度”。
按照“回避制度”条例规定,汉族官吏不能在故乡所在省份任职,而且在与此省周边的500里以内,也要回避;选补外任官员如果和他的上司有宗族亲戚关系,按理当回避。
所谓的“连坐制度”是指高级官吏荐举低级官吏,如果被荐者有罪,荐主也要受处分的一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