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下的阴影——元朝的民族压迫制度(2)

盛世下的阴影——元朝的民族压迫制度(2)

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蒙古人、色目人犯法归大宗正寺审理,汉人、南人犯法归刑部审理。刑罚的规定也是不平等的,蒙古人与汉人起纷争,汉人遭殴打不许还手,只允许告官,“违者严行断罪”;蒙古人与汉人起纷争及醉酒打死汉人,只罚其出征、付给烧埋银即可了结;汉人、南人犯罪须在手臂上刺字,而蒙古人、色目人则不必;汉人打死蒙古人,除了凶手要被处死刑、抄没其家产,还要付五十两烧埋银。

一些法令、条文还规定:“官府向民间括马,蒙古人不取,色目人三匹取其二,而汉人则悉数入官。”同时,元朝还严禁汉人和南人制造、私藏和持有武器,不许养马打猎,不许练武集会,不许在夜间通行,等等。

正如很多人所说,自五代时期后晋称辽为父国而自称儿皇帝,到宋称金为伯父之国而岁币献纳不止,再到元帝国汉人整体做了下等人民,这一条民族萎靡而自失尊严的道路是如此令人震惊,令我们不断进行冷静的反思。

由秦汉之雄风,到唐朝之盛世,中华的国家与文化声名恢恢乎曾响彻寰宇,再到宋元之际的低落颓败,一个大国之裂变,真正算得上是历史的天翻地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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