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
通过对以上与礼仪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的解释,我们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礼仪内涵的认识,从而获得一个比较完整的礼仪概念。礼仪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约束机制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用以约束人们言行举止的社会交往规范。
但是,人类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不仅存在着礼仪规范,而且还存在诸如法律、伦理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正是由于这些规范互为补充,发挥着各自不同作用,才使得人类社会获得了稳定和持续的发展。那么,礼仪与法律、道德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它们各自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哪些作用?这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礼仪与法律虽然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是二者却有明显的区别和不同。礼仪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们在漫长的社会交往活动中逐步形成、演变和发展的,并为人们广泛认同和遵守的有关言行举止的社会规范。而法律则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往往是通过国家暴力的形式规范和协调人们的行动,它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它规定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因此,法律具有明确的阶级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与法律相比,礼仪不具有明显的强制力。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虽然在许多场合都要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是强加给每个人的,礼仪规范主要靠社会成员自觉遵守,人们违反了礼仪或不遵守礼仪规范的结果也只能算是“失礼”,群体中的其他人对此更多的表现为善意的提醒和不失分寸的规劝,而并不能强制失礼的人必须如何如何。严重失礼者,最多也只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公众的谴责,而不会像违反法律规范那样受到严厉的制裁。
虽然法律与礼仪有着严格的区别与界限,但也不应该忽视它们之间的共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在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从这个意义上讲,礼仪其实是在起着一种“准法律”作用,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习惯法”。
这种“准法律”或不成文的“习惯法”已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社会群体的各个层面,对社会中的人们起着一种潜在的内化作用,使人们在行礼奏乐的同时感受到精神和内心的净化和提升。从国家级的盛典到个体人的衣食起居,从国王总统到平民百姓,无不受着这一“准法律”或“习惯法”的影响、规范甚至制约。在什么场合做什么、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对不同的人如何做,都是约定俗成而必须严格执行的。
所以当礼仪习惯作为一种理念深入人心、化为自觉的行动的时候,它对社会的控制作用较之法律往往更为有效,对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约束力也更为广泛和深远,而且也更容易为社会成员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