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的地方官系统简介(2)
唐代还设置都督府和都护府。都督府般置于“缘边镇守及襟带之地”,“以统军戎”(《旧唐书地理一》)唐初规定管十州以上为大都督府,不满十州称都督府。玄宗还规定户满二万以上为中都督府,不满二万为下都督府。都督府的职官设置大致与州府相同。长官为大都督,或都督。
都护府置于边疆地区,为了管理周边少数民族事务。有上都护府与大都护府之别,各置大都护、副大都护和都护、副都护等职。其他官属设置同都督府。
唐代方镇,又称“道”,是安史之乱以后才有的居于州县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玄宗分天下为十五道,每道派京官一人巡察所属州县,先后称为巡察使、按察使、采访处置使、观察使。
唐代又每聚边境数州为一镇,设节度使,兼度支、营田、观察等使,总揽一方军政、民政、财政和监察大权。观察使、节度使的属官有判官、掌书记、推官等。节度使初设于边防重镇,后来内地也普遍设置,形成藩镇割据局面。
宋初承袭唐制,地方实行道、州、县三级建制。太宗时改道为路,实行路、州、县三级建制。太宗至道三年(997年),将全国改成十五路,仁宗初年析为十八路,神宗时增至十三路。各路设转运使、转运副使,掌握一路财政大权,是路的最高长官。
后来皇帝认为转运使权力过大,又陆续设置提点刑狱司(掌察访本路刑狱,审问囚徒,复查案牍荐举官员)提举常平司(掌一路的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推行新法,并荐举官员)、安抚司(掌一路的兵、民之政,弹压盗贼)等。
路以下一级,为州、府、军、监,直属朝廷。各州长官称“权知某州军州事”,表示全权管理一州的军、民之政,带有强烈的军事性质,简称“知州”,直接由中央委派。州有通判,号称“监州官”,与知州同领州事,裁处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审理等事。知州和通判的属官有录事、司户、司法、司理等各曹参军还设各种幕职官和监当官。
宋初,东京开封府设置尹、少尹各一员,总领府事。有些重要的府、州的长官必兼其他要职,如河南府、应天府、大名府的知府兼任“留守司公事”,定州的知州兼任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县的长官,宋初称“判县事”,后改为“知县”或“县令”。还设“知县丞”或“县丞、主簿、尉”等。
各地还在重要地带或边远地区设立巡检司,不受州县疆界的限制。其长官称“都巡检使”、“同都巡检使”、“巡检使”、“同巡检使”等。
元代政区分省、路、州、县四级。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只称省是元朝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行省官员的名称、品秩与中行省官相同,一般设平章政事二员,右丞、左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有时设丞相。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路总管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散府设知府或府尹,州设州尹、同知,县设县尹,等等。
明初沿袭元制,后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明共设置了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设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按察使(掌刑法和监察)、都指挥使(掌兵)。有战事时派朝臣出巡地方,处理军务,称为巡抚。
如果战事牵连数省,巡抚不能解决,就派总督处理。巡抚或总督只是临时性的,不算正式的地方官员。
清代总督和巡抚才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合称督抚。清代设总督八人,总揽省或两三省的军民要政。巡抚是省一级的最高长官。布政使就只管财政和人事,成了督抚的属员。
明清一省分为数道,道下有府有州府、州的长官称知府知州。其佐府有同知、通判等,州有州同、州判等。州下则有县,长官称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