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的“三典”、“五刑”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就会产生不同的法。
我国奴隶制法最早出现于夏代。为了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地位,穆王(姬满)令司寇吕侯制作刑书,史称“吕刑”,“三典”、“五刑”即是该法的主要内容。
《汉书•刑法志》记载:“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国,诰四方:
三典
一曰,刑新邦用轻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乱邦用重典。
这里所说的新邦,是指新开辟的疆域;平邦,指承平守成之国;乱邦,指篡弑叛逆之国。对这三类邦国,分别使用三种不同标准的刑罚。
五刑
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所谓刑平邦用中典也。
五种刑罚墨(在脸上刺字涂黑)、劓(割掉鼻子)、宫(阉割生殖器)、刖(砍掉脚)、杀(砍头),每种五百,共计两千五,则是指两千五百种应受刑罚的行为,而这样的刑罚,只是针对平邦,针对乱邦的刑罚无疑更加严酷。
奴隶制法判案定罪的方法,在今人看来也颇为离奇。据有关史料记载,《周官》有五听、八议之法。
五听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就是从言辞、表情、气息、听闻、眼神五个方面判断案情。
八议
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就是在议案时充分考虑对亲属、故人、贤人、能人、功臣、贵族、勤恳、宾客的照顾。
我国奴隶制法之所以残酷、不平等,甚至采用一些今人看来似乎有些离奇的判案定罪方法,主要是由奴隶制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
因为奴隶制社会从原始社会脱胎而来,仍然保留着原始社会的某些残余,所以,法堂判案定罪看似离奇的一些方法在当时并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