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是什么时期颁布的?开皇律名词解释
《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颁布的国家法典,是隋初统治集团在总结魏晋南北朝各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指定颁行的一部法典。
针对北周刑法繁杂苛酷的情况,隋文帝于开皇元年(581年)夺位后,即令高颖、郑译、杨素等人在旧律的基础上改定新律。开皇三年(583年),又命苏威、牛弘等进行修订,制成《开皇律》。
《开皇律》计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二篇。刑名分死、流、徒、杖、笞五等。
《开皇律》在改订过程中,曾废除了一些酷刑,如枭首、宫刑等,减省了一些刑律。苏威、牛弘修订时,又减去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只留500条刑律。
改定后的《开皇律》适应了新王朝建立之初世望宽平、人心思稳的政治需要,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开皇律》也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制的基本精神,成为历代封建法典的范本。其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当然,制定《开皇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所以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比如凡是在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议”之科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减一等,九品以上,听以铜赎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