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实行的背景,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两税法是唐朝后期主要税制,是面对当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租庸调制无法实施、国家财政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出台的一种新税制。
一、两税法实行的背景
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改变旧税制度,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
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
二、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2)不分主、客,一律按当时居住地为准,交纳赋税。
(3)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
(4)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准。
(5)量出制入,全国无统一税率。
三、两税法实施的历史意义
两税法的实施,国家对百姓的征敛重点由税丁转向税产,这一变化影响了国家的诸多经济政策,包括对土地兼并开始采取放任态度,重新丈量土地而轻视核查户口等等。
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收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生活有积极作用。
两税法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加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定量出制入的赋制,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叶的赋税制度基础。
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为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
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