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初年的忽必烈所建立的政权框架
1279年,忽必烈实现了中国的南北大一统。蒙古原有的政治统治机构落后不堪,与疆域的辽阔形成巨大反差,忽必烈决定按照中原王朝体制的框架来构建新的政权结构。
在中央机构上,他首先设置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大系统,又设置了宣政院。
其中,中书省行使宰相职权,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最高的行政机关;枢密院则总领全国军事;御史台负责纠察百官;宣政院管理全国宗教事务和西藏地区。
在地方上,设行中书省,隶属中书省,加强对地方的统辖;山东、山西、河北及内蒙古部分地区,则由中书省直辖,称为“腹立”,即内地的意思。在澎湖设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中国台湾)地区,隶属于福建泉州路同安县(今属厦门)。
设通政院,主管驿站事务;建立驿站制度,负责传递公文和管理交通。
在各地实行“兵农分治”的制度,避免地方长官集军、民之权于一身;“罢世侯,置牧守”,废除军阀兵权的世袭制。
吸收金朝民族分治政策,创设“四等人制”,将各族人民划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个等级。蒙古族在各等人中名列第一等,是元朝的“国姓”。色目人继蒙古人之后名列第二等,主要指西域人,如钦察、唐兀、畏兀儿等。汉人为第三等,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被蒙古征服的云南(大理)人,东北的高丽人也是汉人。南人也叫蛮人,为第四等,指最后被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各族。
这种以蒙古人为国之根本、色目和汉人互相牵制的政策为维持大一统发挥了作用,对民族融合也有一定的作用。
忽必烈推行的这一系列政治改革,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国家的统治;加强了对边远地区的开发管理,实现了更大范围的大一统局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间的交流,促进了多民族国家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