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商业发展情况(2)
因为海贝光彩夺目,西周人一方面常用来作装饰品,另一方面可能逐渐用来作为交换中的货币。
西周时代以“贝”为货币的证据,由郭宝钧先生首先提出来,他根据《易经•损卦》六五、《易经•益卦》六二皆有“或益之十朋之龟”的语句,说:“以十朋评龟价,是明明以朋贝来作计算物价的单位,非货币而何?”
西周的货币有“贝”已如上述,另外还有以“金”(铜)为货币的记载。铜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商品,同时担负着货币的职能。以铜为货币,是以“寻”为重量单位的。金文中屡见“锡金”若干“寻”的记载(见《禽簋》铭等)。《尚书•吕刑》载“赎刑”罚金以“锾”计,大概“锾”即“寻”。货价亦以“哥”计算(见《砻鼎》)。
货币的出现是商业发展的象征,足见西周晚期王畿一带商业已渐趋发达,商人的地位可能已相应地提高了。
上面说的以“贝”、“铜”为货币,是指贵族商业。至于乡间农民,对“贝”、“铜”则视为奢侈品,只具赏玩性,不具实用价值。民间的近地交换还是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货币可能尚未出现,反映了民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