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分封制的具体内容简介(2)
这里说的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分唐叔以“怀姓九宗”,就是众仲所说的“因生以赐姓”。因为所赐的殷民和怀姓都是异于周姬姓的异族人。对鲁公“分之土田陪敦”,对康叔“封畛土略”,即是“胙之土”之义,而封鲁“于少嗥之虚”以建鲁国,封康叔“于殷虚”以建卫国,封唐叔“于夏虚”以建晋国,则是“命之氏”的具体内容。
以上是根据杨希枚对赐姓、胙土、命氏的看法解释的。这对周初所实行的分封制度,无疑是正确的。其中杨氏谓“赐姓”是封国时所分之民,“是异族之遗民俘属”,是“诸侯征伐所获而献捷于王朝的”。又说是“赐被封的功臣以异族遗民及封土而另成一个氏族或诸侯邦国”,就是说都是异姓的俘虏。
我们感觉到把所赐之“姓”仅仅限于被周人征服的异姓族人的说法,只能用于周初克商后早期的分封制。可是作为整个西周时期的分封制度,尤其是到了中期,分封诸侯时所赐之“姓”,就不都是异姓的“俘属”了。所以,我们认为“赐姓”的姓族,与其说是“异族之遗民俘属”,还不如说是“被统治的劳动臣民”更全面。其中有异族的遗民,也有本族同姓的人民,他们是贵族统治阶级维持财政开支的主要供应者。